2.
民國112年8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0地號上有一棟三層 樓建物坐落(無門牌);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為裡地,現況坐落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又該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 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