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號土地部分上有共有人所有之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永康區立興街81號)、部分為空地,編號5號土地為計劃道路;嗣據本案現場指界時,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立興街
3.
81號」等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惟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9年新營農地重劃區土地,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
7.
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