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222地號為停車場,218地號為停車場入口巷子,又據債權人陳 報之照片及前案查封筆錄所示,本件標的上有鐵皮屋建物,拍定後不點 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需經由鄰地(227地號)到達15公尺道 路,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2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20101928號函所載, 「龍興段
7.
1437號建造執照。?以上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 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8.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