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222地號為停車場,218地號為停車場入口巷子,又據債權人陳 報之照片及前案查封筆錄所示,本件標的上有鐵皮屋建物,拍定後不點 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需經由鄰地(227地號)到達15公尺道 路,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 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2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20101928號函所載, 「龍興段
8.
1437號建造執照。?以上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 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