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25地號土地現為雜草地,1430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有人在其上種菜。據債權人陳報,除共有人占有使用一 部分外,大部分之土地均荒廢無人耕作。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4.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 租人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