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除部分為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外,尚有其 他建物占用、部分則為空地;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現無人居住使用。又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其餘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另共有人間確實占有 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本件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 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 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 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土 地共有人)六、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土地為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 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