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3.無三七五租約。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 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3.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