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之
2.
885地號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4.本件拍賣之
3.
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4.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之
6.
885地號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4.本件拍賣之
7.
88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 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併拍 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 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6.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