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乙種工業區。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變賣共有物,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惟須提出其符合前 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