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本件拍賣不動產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一樓現為店面(外牆懸掛招牌「同美魚漿 行旗魚?」、「割包/米糕/碗糕」等) ,其餘樓層係做住家使用。
2.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