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表示 通往土地道路經上鎖無法前往,並指界稱依航照圖顯示592-8地號、592-16地 號,部分為雜林,部分為農作;592-15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建物占用,以 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租用592-16地號土地之建物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