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9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田,惟 通往非拍賣標的之1913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之道路,現況為較彎曲之 路面,似與地籍圖顯示之地界不符,該道路是否有占用本件拍賣
3.
1915地號土地,仍須以測量為準。另上開農田耕作權人不明,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10.
應買資格: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 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