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137-4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農作物,農作物未經債 權人及債務人查報係何人種植,如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有 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法院不代為處理。依航照圖顯示土地部分有建物 坐落,惟是否占用應以鑑界結果為準,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 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4.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5.
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 優先承買權。
6.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0.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