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137-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既成道路, 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 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7.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
8.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民法第426條 之
10.
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 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