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依空照圖判斷該種植檳榔樹、雜木,惟查無實際收穫權人,又因該土地未臨路,且無路可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原則僅能依現 況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