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第三人承租使用,租賃期間108年7月1日至113年7月1日;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
6.
593-4地號他人之土地,面 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投標人請 注意。
7.
本件建物現場執行時門牌為海通路17之2號,與不動產謄本所載不同,經查係經門牌改編。
8.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在場第三人稱,有嚴重漏水,惟究竟有無上開情 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 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為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有兩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 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