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北商段456地號土地其上有平鎮區三興路東勢段303巷121號建物及池塘部分佔用,平鎮區三興路東勢段303巷149號建物部分佔用,目視該建物為豬寮、廠房。
3.
北商段457地號土地其上有池塘部分佔用(同上述456地號土地池塘)及磚造矮牆,但非建物。
4.
上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45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使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位置、面積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