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0地號土地上坐落本件34建號建物,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與家人自行居住,建物一樓客廳有擺放神明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於拍 定後點交。
5.
本標內暫編71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 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6.
本標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15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 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