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雜草空地,其上坐落一間未保存登記建物(無 門牌)。估價報告書記載「西進段1396地號為排水溝,勘查時水溝係乾枯、 部分水溝為雜草覆蓋,外表無法分辨水溝位置。西進段
2.
1399地號位 於西進段1396地號南側,二筆土地相鄰,現地上主要為雜草、雜樹;地上 有一棟未保存二層樓房(建物可能坐在西進段
3.
1399地號三筆土地上,此部分須經鑑界才能確定),建物閒置中,建物部分玻璃已破損,建 物大門為雜樹阻隔、亦無道路可進出。地上建物所有權屬不明。西進段
4.
1399地號二筆土地目前未臨路,需經地(西進段
6.
1401-3地號)才能進出。」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 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建物、地上物等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權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 優先承買權。前開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