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1地號土地為袋地,未臨路,空地兩 旁均架設太陽能板;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未直接臨路,土地細長,現 況部分為泥土通道、雜草,部分為魚塭,魚塭目前閒置未養殖。又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照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