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35028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大坪小段160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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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5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8
保證金:
13.6
總坪數:
14.9
坪單價:
4.5萬/坪
持分地坪:
14.9 坪
總現值:
17.3 萬
拍後增值:
-5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陳先生
陳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104法拍網/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段大坪小段 160地號,面積 6,227 m2,持分 1/126,6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17,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5.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據本次及前次執行之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及鑑價報告:本件土地 有大坪9號、4號、5號建物佔用,另有大坪6號、11號建物部分佔用,其餘 為雜樹林、菜園。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其上有座落大坪路162號、17號 建物,惟是否有確實佔用,投標人應自行到場查明釐清。又地政機關指界 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 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 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及作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 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 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 (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 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郭○○、郭 ○○、郭○○、郭○○、郭○○、郭○○、郭○○、郭○○、郭○○等九 筆不定期限之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9.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 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 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 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 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段大坪小段 160地號
6,227 m2 × (1/126) × 3,500 元 - 68 萬元
= -5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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