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係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二坪
2.
26號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萬里區二坪
3.
26號、27-1號後側無門牌房屋全部占用、27-1號房屋部分占用,及臨路側 之鐵皮屋部分占用,與上述房屋周遭之土地,另部分道路。復據債權人陳報, 地上二無門牌之鐵皮屋,其一堆放雜物,使用權源不明。
6.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 承買。六、本件拍賣土地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