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7月17日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新北市萬里區編號506568號 路燈為基準,本件土地位於東北方約892米,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又地政 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 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 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 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 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3.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600萬元,拍定後塗 銷。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 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 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六、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 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 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 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 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
14.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15.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 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