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03年5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土地為係雜林,嗣本院於112年12月12日履勘現場時,債務人不在場,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空地。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5.
本標的為新竹縣政府58年辦理新竹縣貓兒錠農地重劃範圍內之耕地,依農 業重劃條例第5 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 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件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