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3竹金職方27

新竹縣竹北市舊港段漁寮小段22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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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2 週四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8
保證金:
49.6
總坪數:
182.3
坪單價:
1.4萬/坪
持分地坪:
182.3 坪
總現值:
229 萬
拍後增值:
-19.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no
no
法拍專員
經紀業:no
地 址:苗栗市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竹北市 舊港段漁寮小段 22地號,面積 2,410 m2,持分 1/4,24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10,總底價 310萬,保證金 62萬,坪單價 1.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種植農作,種植人不明。然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經法院向新竹縣政府函查之結果,承租人共有三人,承租面積分別為0‧
2.
0‧
3.
0‧06025公頃,租額分別為稻穀258‧
4.
129公斤,租期均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另據新竹縣政府回函,拍賣之土地為55年辦理新竹縣白地農地重劃範圍內,無欠繳重劃費。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其登記謄本載有三七五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9.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法院應買,法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竹北市 舊港段漁寮小段 22地號
2,410 m2 × (1/4) × 3,800 元 - 248 萬元
= -19.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2
特拍 不點交
3.7 坪 / 5.9 萬
2024/5/2
特拍 不點交
768 坪 / 659.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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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22.5 坪 / 1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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