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46地號土地相鄰,444地號土地現做為道路使用;
4.
443地號土地上有百姓公廟坐落。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6.
442地號均為都市計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7.
446地號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444地號為都市計畫人行廣場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執行法院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執行法院,承租人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