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時,土地上有永泰路172號鐵皮建物坐落,臨路。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都市計畫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執行法院,承租人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