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應買。若建物共有人與土地共有人均主張優購,則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枋寮鄉都市計畫(64‧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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