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使用,因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建物坐落486地號土地,為無權占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財產;坐落485地號土地1‧41平方公尺,鄰居基於情誼未要求拆除,亦屬無權占有。
5.
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六、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113年3月11日台財南屏三字第11307023260號函,得標人須向屏東辦事處申請取得合法權源。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