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六、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均為第三人所有,且前開基地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同段349─2地號土地之面積係1‧55平方公尺、同段359地號土地之面積係95‧66平方公尺,前開土地均屬國有地,且前開土地之管理者均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該分署屏東辦事處具狀陳報,該分署與債務人、第三人鄭○○就前開土地成立定期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815元,以6個月為1期,由承租人於每年
8.
12月月底前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主動向其繳納。
9.
本件拍賣建物另占用:1‧第三人許○○、許○○共有之同段353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係4‧97平方公尺;2‧第三人黃○所有之同段42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係5‧31平方公尺。
10.
本件拍賣,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359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