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土地相連,有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建物,編號
3.
3土地為道路。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5.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