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33002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大坪小段259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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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15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7
保證金:
3.4
總坪數:
43.3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43.3 坪
總現值:
18.6 萬
拍後增值:
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先生
陳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104法拍網/透明房訊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一段346號4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段大坪小段 259地號,面積 858 m2,持分 1/6,1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4/17,總底價 20萬,保證金 4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台電506476編號電線桿之北 方約53米處,為雜樹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 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
2.
本件係拍賣債務trial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 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 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 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8.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trial及其使用開發上 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 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中萬里加投段大坪小段 259地號
858 m2 × (1/6) × 1,300 元 - 17 萬元
= 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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