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384地號、2704地號為道路巷 道;2412地號、2402地號現為空地。於本件執行履勘時,2402地號坐落於 「大湖路468巷7弄17號」建物大門對面之空地,2704地號坐落於「大湖路
4.
5號」、「460巷2弄2號~10號」等建 物屋前之巷道用地,2384地號坐落於「大湖路466號」及「大湖路468巷
5.
5號」、「大湖路468巷7弄1~20號」等建物屋前之巷道用地。2446地號 坐落於路燈「211438」、「中湖幹96,B4125,HF67」電線桿後方之空地,其上現種農作物、2412地號坐落於「大湖路468巷1號」建物旁之空地,其上 現為鐵皮棚架。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 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2384地號屬「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
7.
2446地 號屬「一般農業區殯葬用地」,其餘均屬「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 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本案土地 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新北市政府 地政局112年12月20日新北地管字第112251638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 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8.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9.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 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 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