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2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196地號土地則為道 路。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復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 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 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