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現況:該二筆土地有本件拍賣之三合院建物坐落,另 編號2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左半邊現由其居住使用,右半邊何人占有使 用不明,其居住之房間有漏水情形,正廳部分供奉有祖先牌位;債務人未居住使用範圍無從得知 屋況。另據稅務局人員現場表示對照稅籍資料,該三合院建物面積已有部分增建。再查,該建物 有部分坐落鄰地534-12地號土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上開情形,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鄰地534-12地號土地如符合土地法第trial定,鄰地所有權人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該地之 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絕。
3.
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連同土地及建 物一併承買。又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 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之危險。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 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