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道路。本案指界時,據地政 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計劃道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據鑑價報告記載:編 號1土地現況多為道路使用,少部分為果樹、建築使用;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建物、果樹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3.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57年賀建農地重劃區土地,依 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 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 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 特別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