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為竹林,編號2土地上為雜林,無路可到達,編號3土地上 為雜林,部分為道路,另有一無門牆之工寮坐落。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 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 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 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