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基地,稅務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前有測量 過、有3樓增建,有新增平面圖,債務人張斒顯在場稱編號1房屋為其居住使用,房屋老舊破損, 整棟房屋下雨時會漏水、磁磚破裂、牆壁油漆凹凸不平,另表示其父親於編號1房屋內過世(自然 死亡)。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房屋
2.
三樓地磚部分破損,天花板、牆壁有滲水及壁癌 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4.
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 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 險。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 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