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民國112年7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地號7土地係位於暖暖 區東碇路7號建物(暖暖消防分隊)西方約3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大排水溝,部分種植有果樹,部分為一無門牌之鐵皮屋占用;trial117 土地係位於暖暖區東勢街36巷10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19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 現況雜木林,無路可達;
3.
地號134土地係位於暖暖區東勢街36巷10之1號 建物東南方約8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雜木林,無路可達;
4.
地號152 土地係位於暖暖區東勢街36巷6號建物西南方約21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雜 木林,無路可達;
5.
地號152之1土地係位於暖暖區東勢街36巷6號建物西 南方約8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執行標的地號7土 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地號
6.
152之1土地之土地使 用分區分別為森林區之國土保安用地、農牧用地等,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 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 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 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3.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 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