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2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97-1地號土地為雜草、 茶園、道路,198地號土地為雜草。
3.
198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雜草、部分茶 園、部分雜木林、部分巷道使用。
4.
上開土地上之茶園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 訟解決。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