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除提供第三人之興建已辦保存之農舍為建築基地外,尚有一 棟鋼骨造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建物均未在拍賣範圍內且係基於租地建屋之租賃關係占用基 地,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 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4.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依謄本所示:為羅厝段218建號之建築基地,已提供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 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