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44 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及鐵皮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土地除上開記載之現況外,部分為通道。據債權人具狀稱本件土地上建物為共 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66年8 月11日發佈實施)之農業區,惟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