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914地號土地部分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林地,部分 為巷道;916-4地號土地上則有香蕉、波蘿密等果樹。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914地號土地為他共有人使用,916-4地號土地則為債務人自用。惟相關實際 情形仍請應買人查明為準。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債務人應將916 -4地號土地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本院點交該土地,914地 號土地則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5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 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91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916-4地號 土地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9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 險。六、916-4地號土地上之作物(香蕉樹等)之價格如附表,就該作物實際數量、 品質等內容應以現場為準,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其數量、內容如有增減, 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5.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914地號土地土地共有人對其土地有優先承買 之權。9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又9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優先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916-4地號土地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6.
914地號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 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 行法院得撤銷該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