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直接臨路,現為葡萄園及農田。據債權人稱前開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