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676地號土地現為新北市新店區光華街8巷之巷道,其上無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12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122483792號函覆,標的676地號土地依68使字第860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1183號建照執照)卷內配置圖載示為私設道路,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屬法定空地,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係68使字第860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1183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