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現場履勘,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居住使用,並有鍋碗瓢盆、盥洗用具、冰箱食物、衣服鞋子放置於屋內,屋內有家具裝潢擺設,水電運作正常,一樓客廳有壁癌,一樓廚房、二樓主臥室外陽台及三樓整層均為增建,無停車位,無占用鄰地情形,債務人於現場陳稱下雨時,三樓會淹水進室內,牆壁易生污點,需常油漆刷牆美化,且屋頂常有鼠類爬行,屬於鐵皮屋及輕鋼架建成,常有沙子掉落,並稱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無火災、地震、輻射屋、海砂屋等特殊情形。另據鑑價報告中記載,拍賣建物增建三樓會漏水,部分牆壁有壁癌。嗣據債務人之代理人陳報,拍賣建物廚房後方牆壁為房子後方屋主的共同壁,當初單純直接貼磁磚上去而已,另二樓曬衣間後方牆壁也是後方屋主的牆壁。系爭建物使用現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賠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保存登記,面積以實際為準,本公司已將增建部分鑑價列入建物價格,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