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為道路,而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作為巷道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六、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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