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56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土 地地勢陡峭。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 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等語。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 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