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係一三角形空 地,現作為停車場使用(並有搭設簡易棚架),債權人代理人稱不清楚現為何人 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棚架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