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水池、菜園、種植玉米等,上開地上物占 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