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3-
4.
53-49地號有部分道路、其餘為雜木林;53-
6.
53-7地號 均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7.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本件53-3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故亦不點交。
13.
優先承買權:53-3地號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 議。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